廊坊市生辉百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生辉百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莱恩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固安中能天地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03民初838号
原告廊坊市生辉百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西道锦绣花苑小区一栋北侧D号房。
被告河北莱恩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固安中能天地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廊坊市永兴路66号。
原告廊坊市生辉百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莱恩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固安中能天地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生辉百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生辉百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