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山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大山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7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大山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凌秀路37#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
法定代表人:杨伟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大山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津0117民初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宝山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