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民初1667号
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迁安市。
负责人:祁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柳,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迁西县。
负责人:田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连军。
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供销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印来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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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23元,减半收取计39511.5元,由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印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