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民初1667号

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迁安市。

负责人:祁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柳,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迁西县。

负责人:田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连军。

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供销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印来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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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23元,减半收取计39511.5元,由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印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