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27民初1325号

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昌盛路北侧东段。

法定代表人:祁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柳,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东莲花院乡徐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田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连军,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柳、花斌,被告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连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942935.23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73701.42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等费用;4.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涉案工程拍卖折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3日,原告(承包人)承建了被告(发包人)开发的迁西花乡果巷特色小镇水韵生态乐园项目,签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保范围、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则发包人应以未支付款项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发包人付清拖欠款项之日止。2018年4月13日,原告开始施工。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工程于2018年12月10日施工完毕。2020年1月10日,工程验收合格,经计算工程总价款为9215733.34元。原、被告双方因对项目实际工程造价数额发生争议,经法院委托中鑫正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总造价合计人民币7942935.23元,原告为此支出公估费89725.87元。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认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942935.23元,鉴定费89725.87元,合计8032661.1元。

二、被告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473701.42元。

三、如案涉工程拍卖、折价所得款项,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32元,减半收取计39766元,由被告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印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