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民初1518号
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713251451。
住所地:迁安市昌盛路北段东侧。
负责人:祁志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7QEFRXX。
住所地:迁西县东莲花院乡徐庄子村。
负责人:田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印来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供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05元,减半收取计39,302.5元,由原告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印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