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迁安北商国际泵阀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83执异8号
案外人:迁安市财政局,住所地迁安市兴安大街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2830002862487。
法定代表人:孔祥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俞伯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10057103。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尔东,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于淼,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昌盛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713251451。
法定代表人:花荣欣,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忠,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周桂忠,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住迁安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迁安北商国际泵阀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东部工业园区聚鑫街。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公司董事长。
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忠、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迁安北商国际泵阀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纠纷三案中,案外人迁安市财政局于2018年9月27日对查封的迁安北商国际泵阀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在建建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迁安市财政局称,贵院(2018)冀02执72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600万元在建建筑(会展中心、运营中心)并非被执行人迁安北商国际泵阀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该财产属异议申请人所有。本案所涉的600万元在建建筑是迁安北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所建,迁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迁国土资执罚【2014】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迁安北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处罚: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有的张尹庄村和尹庄村76.089亩土地和非法占有的16.3545亩国有建设用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6.089亩允许建设区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罚款61.6290元。贵院查封的600万元在建建筑(会展中心、运营中心)属上述罚没的新建建筑物的一部分。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履行,包括现被查封的600万元在建建筑(会展中心、运营中心)在内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于2014年12月12日由迁安北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给申请人。贵院查封的财产属异议申请人所有,请贵院解除对裁定书所涉600万元在建建筑(会展中心、运营中心)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1.因为申请异议人是迁安市财政局,通过所有证件显示,没有显示财政局参与处罚、接收涉案财产,它不具备作为异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2.我们查封的是被执行人的在建建筑物,并非是迁安北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不同意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王忠称,我们查封的是地上的在建工程,所有权归北商国际泵阀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财政局无关,不同意解封。
本院查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忠、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迁安北商国际泵阀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纠纷三案中,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冀02执7224号民事裁定,查封迁安北商国际泵阀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在建建筑。
另查明,2014年12月12日,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迁国土资执罚【2014】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当日,迁安北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迁安市国资办移交在迁安市××镇北、东部工业园区西侧占地76.089亩允许建设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案涉的财产,已由迁安市北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迁安市国资办移交,迁安市国资办作为迁安市财政局的下属科室,迁安市财政局已取得案涉财产的权利,故案外人对本案争议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迁安北商国际泵阀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在建建筑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李立国
人民陪审员  尹水玲
人民陪审员  王志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