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4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富强楼文化路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夏宝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占勇,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昌盛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花荣欣,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迁安市北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10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2015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16日养护费用53110.6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养护资料整理归档及报备义务,其所主张的养护费用不具备给付条件,申请人依法不应当承担给付义务。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2、6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所确认的自2014年6月4日至2015年9月4日期间的养护费用审定数额认可。此后对2015年9月5日至其2015年9月17日将涉案工程移交给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期间12天的养护费用未予确认和审计,但该期间仍在双方2014年6月4日所签养护管理合同约定的养护期限(至2017年6月4日止)内。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未通知被申请人停止养护为由,参照审计金额计算12天的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是否履行养护资料整理归档及报备,并非支付养护费用的必备条件,且申请人对一审判决其给付被申请人养护费用648487.08元并未提出上诉,视为认可。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陡河青龙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谢炳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