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1697号
申请执行人:***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春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镇曹报村标准厂房辅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新良,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14694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液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4,372.38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徐 强
审判员 陈 祎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一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