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贲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浙0502民初3560号
原告:上海贲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莘莘路32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谢仁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莘志兵,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曹报村标准厂房辅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新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伟,该公园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贲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87762.28元,并自2021年11月24日起按照LPR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文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06281.72元,并自2021年11月24日起按照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被告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答辩称:原、被告间确实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业务往来,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贲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5689.94元,定于2022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上海贲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11856元,减半收取5928元,由原告上海贲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文婷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潘蓉秀
书记员顾锦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