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4民初2884号
原告:成都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三元社区互惠大道153号。
法定代表人:钟发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三元社区三元大道3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以为,成都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12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成都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霍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