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民初1289号
原告:***,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跃帮,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成都高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北路166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高长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公司员工。
第三人: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三元大道3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实,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发秀诉被告*仁义、高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发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发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佘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