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14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684592632M。
法定代表人尹华豹。
被执行人成都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三元社区三元大道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34078599。
法定代表人陈仁义。
申请执行人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2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2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执行员 徐 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荣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