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094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翔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三元社区互惠大道1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跃帮,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三元大道3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上诉人成都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其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成都翔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