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4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万荣县。
被执行人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三元社区三元大道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340785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桂森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