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0767号
原告: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磨子桥口新世纪花园东楼。
法定代表人:刘子群,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中信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栋1单元11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向方辉,职务不详。
原告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信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