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8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磨子桥口新世纪花园东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意天映数字科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内。
法定代表人:曾剑,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天意天映数字科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91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与上诉人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其确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