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3民初4835号
原告: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磨子桥口新世纪花园东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西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西路南段22号嘉来华庭三楼。
法定代表人:童华建。
原告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