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03民初484号
原告: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磨子桥口新世纪花园东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西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西路南段22号嘉来华庭三楼。
法定代表人:童华建。
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西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8元,由原告成都瑞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