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宏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8594号

原告:成都市宏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宇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城管委会武兴五路**西部智谷******div>

法定代表人:陈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宇涛,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v>

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风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

法定代表人:施振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杨启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大路**

法定代表人:韩梦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耀,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胡庆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河,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宏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都星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成都市宏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宏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霍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