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4339号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安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寒汐,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城管委会武兴五路355号西部智谷4栋5层1号。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胡 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孟柯
书 记 员  曹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