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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樱花湾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1761号 原告:枣庄市山亭区樱花湾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406MA3CLN9F0T。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山亭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之夫,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汉诺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184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枣庄市山亭区樱花湾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枣庄市山亭区樱花湾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山亭区樱花湾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山亭区樱花湾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枣庄市山亭区樱花湾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苏 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