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对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6民初1643号
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汉诺路46号,社会统一代码:91370400164451844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对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对沟村,统一社会代码:54370406B47665827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对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