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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枣庄市皮肤病××防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60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汉诺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皮肤病××防治院,住所地:**市学院中路222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娟、***,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枣庄市皮肤病××防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 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