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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申73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汉诺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山亭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枣庄市源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梅园小区西门。 法定代表人:**要,经理。 再审申请人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亭区建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枣庄市源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装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民终3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亭区建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已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根本没有参与该工程的任何实际施工,却被判令承担因该工程施工产生的所谓债务,依据转包合同的约定,当然享有向转包人源通装饰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二、***既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背信使用申请人项目部的公章,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对申请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应与源通装饰公司共同承担清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已生效的(2019)鲁04民终1663号民事判决认定,申请人向枣庄荣巨机械经营部承担责任是基于2015年7月16日其与枣庄荣巨机械经营部、***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并实际履行,虽然申请人在该案中否认该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主张系***个人行为,但其认可该协议中的项目部公章系其刻制且由***领取后持有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将工程转包给源通装饰公司,***系实际施工人,源通装饰公司、***应承担因工程产生的相应债务,其有权向转包人源通装饰公司及实际施工人***追偿已承担的(2019)鲁04民终1663号民事判决义务。但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直接取得其公章是基于委托授权还是转包关系,也不能证明其与源通装饰公司、源通装饰公司与***之间的关系,因此,原审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而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山亭区建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枣庄市山亭区劳动服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