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圣荣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保1087号
申请人: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圣荣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人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圣荣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02诉前调确12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史 旭 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陶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