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福康安泰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保326号
申请保全人: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保全人:福康安泰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康安泰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22)鲁1082民初3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福康安泰商业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冻结等额其他财产。2022年5月25日,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福康安泰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至32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卞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