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圣荣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33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圣荣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圣荣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业已生效的(2022)鲁1002诉前调确12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2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未能申报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于2022年8月22日、10月12日、12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经反馈,仅发现被执行人少量的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号分别为鲁K7××**号、鲁KC××**号、鲁K9××**号、鲁KY××**号、鲁K3××**号车辆业已由本院(2022)鲁1002执恢466号执行案件查封,因未能控制前述车辆而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案不予进行查封;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三、于2022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进行了公示;
四、于2022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在荣成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34.99992%的股权及其享有的预期股息或红利进行了轮候冻结。因该股权系轮候冻结,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五、于2022年12月26日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
综上,本案实际执行到位款*元。该款先行支付实际执行到位款的案件执行费*元,余款*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尚有*元及利息未能受偿。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向本院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本院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002诉前调确12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旭东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杨继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