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威海温泉溪谷休闲养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43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棋山路566-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温泉溪谷休闲养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温泉溪谷休闲养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754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3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威海温泉溪谷休闲养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威海温泉溪谷休闲养生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对其名下银行账号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21910元,已被本院扣划,扣除执行费230元,剩余款项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7栋房产。承办人于2023年3月3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威海威高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其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该案,故要求查封的房产暂不处置,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威海温泉溪谷休闲养生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另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