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泾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733号
原告:陕西泾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泾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泾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泾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陕西泾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计733.5元,由原告陕西泾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受理费733.5元。
审判员  来掌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惠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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