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动漫基地C1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72107434(1-1)。
法定代表人:余荣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江贵,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3号写字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92343N。
法定代表人:殷招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信义光能(孝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邹岗镇新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7PAW31。
法定代表人:董贶漄,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太太阳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辰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信义光能(孝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光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1民初13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天太太阳能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移送至天太太阳能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21)鄂0921民初130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皓辰公司与天太太阳能公司就案涉工程信义孝昌光伏产业园150MWp光伏电站项目签订的《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编号:TT-B-XY-HC-160301)和《桩基础施工合同》(合同编号:TT-XY-XC-001)均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案涉项目所在地为湖北省孝昌县,故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天太太阳能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铮
审 判 员  陈 萍
审 判 员  夏建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诚
书 记 员  俞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