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

临泉县黄岭镇前洼村利红建材销售门市部与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1民初5203号之二
原告:临泉县黄岭镇前洼村利红建材销售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前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1MA2NHRDN96。
经营者:于怀现,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3号写字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92343N。
法定代表人:殷招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泉县黄岭镇前洼村利红建材销售门市部与被告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临泉县黄岭镇前洼村利红建材销售门市部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县黄岭镇前洼村利红建材销售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4元,减半收取计1107元,由原告临泉县黄岭镇前洼村利红建材销售门市部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刘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任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