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207执4078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大正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中山路步行街和平大厦8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6851116F。
被执行人:芜湖市宝能电子信息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A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8465978E。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大正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宝能电子信息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12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信息,仅扣划到银行存款835574.21元;
3、本院于2022年1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处不动产。该不动产暂不宜处置;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207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