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7执2130号
申请人芜湖大正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中山路步行街和平大厦8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6851116F(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乐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汽车服务中心5号楼(鸠兹商业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733676205X3。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芜湖大正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乐麦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只有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207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