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杰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8416号

原告: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金色地带****。

法定代表人:宋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宇,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杰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瑶海万达**写字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书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金涛,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杰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5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9年7月16日起,以17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结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原告受被告邀请参加安徽工商学院院史馆项目工程投标,被告自称为该项目的招标公司。2019年7月16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将投标保证金175000元转入被告账户,而后被告并未组织所称的招投标工作,亦未退还原告保证金。原告认为,被告此行为严重违规,并给原告造成为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主张本案诉争的保证金系案外人李少春实施诈骗行为骗取的款项,并向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报案,包河分局已将该案与李少春其他相关案件并案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原告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冯秀娟

书记员陈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