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1091号
原告:***,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菲菲,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金色地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33567K。
法定代表人:宋云。
原告***与被告***、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良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学梅
书 记 员 陶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