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5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菲菲,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金色地带4幢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33567K。

法定代表人:宋云。

原告***与被告***、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凌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学梅

书记员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