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706执1104号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中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盛昌其、程锦霞、王同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皖0706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五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高建国
审判员 王国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