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铜陵市中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天馨花园18栋建设东路12-26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铜陵市中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城北安徽天工集团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西路北侧雍景台别墅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与铜陵市中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6执3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