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顺风路。
被执行人: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
被执行人:铜陵市中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城北安徽天工集团办公楼。
被执行人:**其,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中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78713.3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