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铜陵市中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550号
申请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翠湖一路177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670917301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陵市中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城北安徽天工集团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389320907。
法定代表人:**其。
被执行人: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3983K。
法定代表人:**其。
被执行人:***,男,1968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其,男,1963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铜陵市中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中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中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