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鼎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民初2359号
原告:安徽鼎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金凤凰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维先,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古城社区学苑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殷建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鼎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安徽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隔离、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受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影响,本案诉讼活动已不能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童维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