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执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X105986081。
法定代表人:赵静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金凤凰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9760471C。
法定代表人:张维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维先,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朱成英,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维先、朱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2019年4月2日,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02执7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思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