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2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裕安区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与嵩寮岩路交叉口裕安区环保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008727。
法定代表人:熊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凰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9760471C。
法定代表人:张维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路与梅山路交叉口振兴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90719R。
法定代表人:林海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另行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