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州市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302民初417号
原告:**,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汤敬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宿州市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减半收取)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