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财保72号
申请人:淮北***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街道巴黎印象小区9栋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TK7K299(1-1)。
法定代表人:丁伟。
被申请人: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97721。
法定代表人:谢伟。
被申请人: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81号1栋906室(万金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986615749。
法定代表人:张艳秋。
申请人淮北***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开户行: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278931210300000042;开户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号:54×××15)。该申请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开户行: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278931210300000042;开户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号:54×××15),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