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22民初1229号
原告:***,青海省西宁市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真,男,汉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系本案案涉工程合伙人,与原告系亲属关系。
被告:***,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巴哈村农业社214号,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9772。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谢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辉,男,汉族,青海省湟中县村民,现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办公室行政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女,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会计。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  永  强
人民陪审员      王玉
人民陪审员     何玉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文登
书 记 员      马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