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22民初1740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主管。
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尹吉存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存申请撤回对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