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工程有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荔劳人仲案字【2021】第031号裁决书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某某63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现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523执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