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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工程有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荔劳人仲案字【2021】第031号裁决书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某某63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现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523执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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