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惠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特13号 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2年6月2日出生,工程资料员。 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出于主观自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撤销大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荔劳人仲案字[2021]第0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2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邢当当 书 记 员 党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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