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特13号
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2年6月2日出生,工程资料员。
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出于主观自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撤销大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荔劳人仲案字[2021]第0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2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邢当当
书 记 员 党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