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财保13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4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人,现住西安市。
第三人:**,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
变更保全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陕05财保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变更保全申请人以第三人**的300万元存款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承诺函,承诺愿意用其300万元个人存款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保全提供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第三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8366的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1001920900052563935的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的冻结;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少 锋
审 判 员 李 光 华
审 判 员 王 米 米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妮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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